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不易获得。
例如,若信息已通过公开出版物、展览、报告会等渠道公开,或所属领域人员可通过观察上市产品等常规方式直接获得,则不具有秘密性。
2. 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指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价值性不要求信息必须直接产生经济利益,即使是对生产经营有潜在帮助的阶段性成果、否定性信息(如失败的实验数据)等,若能为权利人避免损失或提升竞争力,也可认定具有商业价值。
3. 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权利人需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对商业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
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人员、对信息进行加密、对涉密场所进行管理等。法院会根据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相应保密措施”。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