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关于当事人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转账的数额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以某种目的或者条件为前提的赠与,还是一般性赠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4-03-27 01: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