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询问全案事实经过,查看鉴定意见,建议补充有利证据排除因果关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解答于 2023-10-29 15:57:21
#医疗事故
2023-10-29 15:57:21
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建议
询问全案事实经过,查看鉴定意见,建议补充有利证据排除因果关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解答于 2023-10-29 15:57:21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5-05-10 09:03:28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5-01-22 05:21:56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5-01-17 13:16:03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5-01-13 00: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