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你好A公司的员工去B公司做事出事死亡,但是又是假日,A公司员工外包B公司活出死亡事故,死亡员工家里有一个7岁的小孩,一个15岁的小孩,一个17岁的小孩都还在读书,有一个老妈,一个丈母娘,一个老婆一直没有工作带着三个小孩生活,'这样如何赔偿

#工伤事故

2023-09-30 19:52:20

郑宗煜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咨询建议

根据责任赔偿,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3-09-30 19:52:20

热门法律指南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6 19:36:33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6 06:49:27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5 20:38:31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4 21:24:03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3 06:49:56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2 14:25:26

内蒙古伊科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2 13:22:47

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

解答于 2024-05-01 0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