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对指定管辖没有详细的描述,其中有关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检察院阶段指定管辖也限于无法确定是否由其管辖的情形。对于确定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328条)。相比《刑事诉讼法》规定仅“管辖不明”时可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扩张了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实践中可能被滥用(22条)。检察院指定管辖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被指定法院没有参与指定管辖,上级检察院依职权指定管辖,二是在侦查阶段已经指定管辖时,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对于后一情形,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便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上级检察院商请其同级法院,报请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也需要向上级法院汇报意见(即上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此时,由于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上级法院不应直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本段参考李智|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确定时间和程序之辩)如果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未办妥指定管辖的,似乎便由于没有管辖权而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不过,由于侦查阶段指定管辖的影响,很难确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