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过程中,即使各方当事人未能就养子女姓氏达成一致意见,因养子女姓氏问题并非收养成立的条件,因此,未就养子女姓氏达成一致不影响收养登记手续的办理。收养人可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另行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改姓名。
我国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很多家庭尤其是母亲一方对于子女的姓氏选择不愿再沿用传统的随父姓原则,一些家庭选择同时使用父母双方的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也有利于解决常见姓氏的姓名重复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对于选择父母双姓作为子女姓氏的做法采取支持的态度,予以登记身份信息和办理相关证件。
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养父母也可为养子女选取父母双方姓氏作为养子女的姓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