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中有以下两点
第一,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认定时要注意是否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否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诸如为满足家庭衣食住行的必要花费都可以单独代理,而大额借款、投资经营、不动产交易等等一般不能自行处理,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第二,举证责任问题,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这对债权人而言不太友好,因而在跟夫妻一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需要注意保留另一方知情并且同意的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