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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是否可以应投标文件文字性错误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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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0:38:26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投标文件出现文字性错误,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就文字性错误进行澄清,而不是直接做出废标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1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3条规定:“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第13条规定“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综上,投标文件出现明显的文字性错误的,应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而不是直接否决其投标。在本案例中,在评审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错误容易出现歧义,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进一步说明该表述的真实含义,在投标人进行澄清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可根据澄清的实际情况,再行决定是否认可澄清解释的内容,进而决定是否对投标行为予以认可。

引用法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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