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开始不同意,后面同意发生关系,后来吵架报警,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女生开始不同意,但后来在没有受到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的情况下,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那么事后报警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此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要件。
然而,如果男方在女生不同意的阶段,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女生最终不得不同意发生关系,即使后来女生看似同意,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例如,男方对女生进行殴打、威胁要揭发其隐私等,导致女生因恐惧而被迫同意,这种情况下则构成强奸罪。
此外,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无论其是否同意,只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