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邵某某将其位于洛社镇寄庄里的房屋出租给朱某某使用,房屋用途为工业,年租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朱某某在该房屋内经营浴室。
后由于朱某某拖欠租金未付,2022年10月,邵某某采取断电措施,此后浴室未能正常经营。
后邵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朱某某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但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租赁房屋系经营浴室的情况下,自2022年10月起对案涉房屋采取断电措施,该行为明显过激,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朱某某无法正常使用案涉房屋。
因此,法院仅支持邵某某关于前期拖欠租金的主张,对于2022年10月断电后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后,出租人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向承租人催要租金。
而断水断电不仅不是正当的维权行为,相反还可能给承租人造成其他损失。
因此,即便承租人违约在先,考虑到断水断电造成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案涉房屋,出租人也不能主张该期限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