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破产管理人未能与公司的股东等取得联系,无法接管财务账册、文件等进行清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告某工程公司破产,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某建筑公司认为邱某等某工程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起诉请求判令邱某等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赔偿已确认的破产债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处理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在破产企业未经全面清算而终结破产程序后,某建筑公司以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为由,起诉请求破产企业的股东对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进行赔偿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故本案属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某建筑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个别债权人起诉请求个别清偿,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亦不违反破产程序公平原则,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认定在因破产企业未经全面清算而终结破产程序后,个别债权人有权起诉破产企业股东向全体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财产利益。同时,本案亦认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坚持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鼓励投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