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下:
-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财物被故意毁坏而遭受的损失等。
-不予受理的范围: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如果是交通肇事案件,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并且,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调解、和解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