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为,其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具体如下:
经济上的扶助供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婆,儿媳在经济上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如长期承担公婆的日常生活开销、支付医疗费用等,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生活上的主要劳务帮助:儿媳与公婆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公婆,关心、体贴公婆,如为公婆做饭、打扫卫生、陪同就医、照顾生病起居等,也属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表现。
赡养行为的长期性、经常性:无论是经济上的供养还是生活上的照料,都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寄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