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定以《刑法》第68条为依据,适用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为准。
适用依据与从宽幅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4-17公布,自1998-05-09施行),对立功、重大立功及“重大”标准作出细化。
认定标准与常见情形
-一般立功(到案后实施,需查证属实):
-揭发他人犯罪(含同案犯在本案外的其他犯罪)。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行为对象或效果达“重大”,包括揭发、提供线索、阻止或协助抓捕“重大”对象,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重大”标准:通常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共犯特别规则: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仅可酌情从轻,不属立功;揭发同案犯本案外的其他犯罪,可认定立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