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以主张返还的恋爱期间花费有
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和条件对另一方赠与的财产如房产、汽车、彩礼等,但未登记结婚的。
明确为对另一方的钱款出借。
明确为对方暂为借用、保管的财物。
一般无法主张返还的恋爱期间花费有
如“我爱你”、“520”、“1314”具有特殊寓意的红包等。
明确表示赠与对方并已交付的未付赠与条件的财物。
金额较小的日常生活花费如餐饮费、服装费、旅游费、租房费等。
恋爱期间若有意思表示不明的较大金额的转账和财产交付,需要根据双方当时的沟通记录等因素对行为进行定性,确定是民间借贷、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刑事诈骗等。先对行为定性,而后决定维权的方法和途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