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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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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6:18:11

杨红伟

杨红伟 律师

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内容,明确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本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有以下几类: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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