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现象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律师解答: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后,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反悔。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安置补偿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就已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都需依约履行。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被征收人是有权反悔并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比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等关键信息存在错误认知,且该错误认知直接影响到其重大利益,致使行为后果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当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协议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律师补充:
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其他合同,签订时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自愿原则,需要双方自愿签订才有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