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有债权的存在;
(2)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只要以异于原定给付的他种给付为清偿即可,至于他种给付的种类为何,在所不问;
(3)有当事人的合意,即当事人有以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的合意;
(4)债权人须已受领该他种给付。代物清偿中,无论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否价值相等,即使两者互有出入,债的关系均归消灭。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4条采诺成合同说,明确了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司法实践中采诺成合同说,系在考证历史沿革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基础上得出的慎重结论。
在我国,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不以抵债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