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合伙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本章规定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但对出资方式、期限等内容均交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并未强制要求合伙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出资。实践中存在合伙人实缴出资与合同约定出资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符合各合伙人之间利益。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也是合伙的基本要求,合伙人均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人不能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不能排除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亏损的义务。此类约定不符合合伙合同基本要求,应为无效。此种情形下,按照本条规定,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当然,对于特定的合伙形态,比如有些合伙企业,基于鼓励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考虑,法律例外地允许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例如《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