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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告诉你如何提高取保的概率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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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0:40:20

罗彪元

罗彪元 律师

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781919件1117281人,审查后共批准和决定逮捕752594人。”即逮捕羁押率约为67.36%,采取羁押措施仍占据着较高的比例。此外《白皮书》还显示:“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4422件次,提出变更建议或者直接变更24660件次,防止“一押到底”。即逮捕后立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最终变更强制措施的占比就更低了。因此,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仍属于一件不易的工作,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禁止情形及如何提高取保概率做进一步梳理和总结。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不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适用取保候审的一般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该规定可知,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其中,对于符合上述第二、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需要评估其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对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当事人方可对其取保候审。对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应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来进行认定,其中对于符合一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故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一般条件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实现取保候审

  经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当事人并不意味着会被一直被羁押,当事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经申请或径行根据当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其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而对于当事人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认罪认罚的;(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四、如何提高取保成功率

  侦查阶段前期至审查逮捕阶段:这段时间也常被人们称作“黄金37天”,这段时间内律师可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做好讯问辅导工作、协助调查取证等,并从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自身状况等方面出发,挖掘无罪、罪轻等辩护要点,从而使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阶段:在该阶段,辩护律师除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因在该阶段相关的涉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也已经固定,且相较于侦查阶段所而言,相关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变化,律师可在挖掘无罪、罪轻等辩护观点的情况下,结合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去申请取保或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较大可行性。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意味着公安机关会会对其展开刑讯,大多数人在第一次面对该种情形都会极度紧张,而在刑讯过程中也会面临着刑讯陷阱,在压力甚至审讯陷阱的情况下其可能作出不属实的有罪供述,而素有“证据之王”的供述材料在无强有力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是很难被推翻的,故律师的介入提供法律咨询及为当事人做好辅导工作,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的前提下正确地作出供述和辩解。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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