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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综合咨询

1019浏览

2025-05-20 11:09:45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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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

  (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

  (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

  7、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票据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例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持票人不能再要求付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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