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包括拘留的羁押期限。
一是,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在二个月之内完成侦查任务。
“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二日起到侦查终结的时间。
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在二个月之内是可以办结的。另外,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限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不意味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羁押二个月才能侦查终结,而应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尽快侦查办案,依法处理。
二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考虑到有的案件案情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所以刑事诉讼法又作了特殊规定,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案情复杂”主要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数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对延长一个月的期限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是本着防止超期羁押、慎重延长的原则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