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违反行政执法最基本程序要求,当事人拒绝其执法行为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毕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为,亦不宜轻易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予以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除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或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的情形之外,应当先行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执法依据和事项,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行政执法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此最基本程序,经当事人要求仍不改正的,已不能再视为“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有权对其执法行为予以拒绝。而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毕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属于其法定权利,亦不能轻易认定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避免堵塞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