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房屋出售给乙,乙入住,未办理过户手续。又因甲与丙之间债的关系,将房屋抵押给丙。丙申请执行甲,要求拍卖房屋,乙请求排除执行。规则三:购房时间早于房屋抵押时间且购房人已实际占有房屋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
【评析】此类型属于案外人(购房人)乙以对被执行人(抵押人)甲将其房产“先售后押”情形下,排除申请人(抵押权人)丙的执行裁判规则认定标准。乙对执行标的房产享有民事权益能否排除丙抵押权执行,应当结合乙、丙对房产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取得权利有无过错以及房产功能与属性特点等方面,对乙和丙所享有民事权益进行实体衡量后作出判断。乙与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已按合同支付购房款,所购房产是用于满足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在抵押之前实际占有该房产。甲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没有及时配合乙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又将房产抵押给丙作为清偿债务保证,丙取得以房产担保价值为内容权利。
引用法条
然而,乙物权期待权与丙基于债权且在后设定抵押受偿权相较,乙能够请求免除设定于房屋之上抵押担保物权负担,丙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买卖债权先顺位限制,实际丧失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同样,即使乙未实际支付全部价款,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也能排除丙的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