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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劳动者自担社保是否合法?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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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0:26:41

赵凯

赵凯 律师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2006年3月,邓某入职A单位,成为其正式在编人员。2023年10月,邓某因个人原因,向A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获得单位领导签字批准。但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A单位提出,要求邓某个人承担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此前邓某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已从其工资中扣除。

  为尽快完成离职,邓某于2023年11月重新提交了包含妥协条款的《辞职申请》,承诺由其个人承担办理离职手续产生的社保、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等全部费用,并自愿向单位缴纳8万元用于结算以上费用。2023年12月,邓某向单位缴纳8万元费用后,A单位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邓某认为A单位的行为违法,在仲裁未受理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辞职申请》中做出的费用自担承诺无效,并要求A单位返还8万元费用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辞职申请中的社保费用自担承诺是否有效,A单位应否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应用人单位要求,邓某签署了相关承诺,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邓某在《辞职申请》中的承诺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A单位占用邓某8万元资金,邓某要求A单位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在辞职申请中承担社保、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承诺无效,责令A单位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相应利息。

引用法条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劳动者。即使劳动者签署了相关承诺,该承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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