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权利的行使,并非仅有劳动者申请休假一种方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者,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在实践中,从生产经营秩序、劳动者返乡路程等方面考虑,有些用人单位会通过在春节、国庆或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前后安排延长假期的方式,安排劳动者集中休年假。在此情况下,通过用人单位安排休假的方式,劳动者的休假权同样得到了保障。
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统筹安排休年假的权利,也应当做到合理行使权利,尽量在安排年休假时征求并考虑员工本人意见,平衡与兼顾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同时,不应以强制团建等形式安排休年假,应当给予劳动者自行支配休息时间的自由。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合理的劳动管理,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当遭遇侵权时,应当提升维权意识,做到理性维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