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赔偿的目的是让守约方处于如果债务得以按约适当履行时的状态,这也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填平原则”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化地提炼出第一个计算公式“赔偿额=损失”。“损失”的认定之所以重要,一是因为“损失”是确定法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标准;二是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要求调整时,“损失”也是法院裁判的基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