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9月25日,某公司职工梁某某一行人在巡查线路途中,为抄近路走罗某某、龚某某房屋旁的楼梯,不料该梯突然断裂,导致梁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梁某某左上肢肌瘫属八级伤残。梁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施工人、所有人均承担责任。面对梁某某的起诉,建设单位某村委会辩称,涉案房屋已转让了15年之久,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安全提示、设置警示标志等义务已转移给了新的产权人。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临时性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案涉楼梯修建于2005年,发生倒塌的时间是2022年9月25日,已然超过了临时性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施工人无需再为案涉楼梯的质量担保。所有人罗某某、龚某某对案涉楼梯不存在改建、毁损等行为,不应对楼梯倒塌致人损害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明知建造方法并不符合建筑规范标准的情况下,未及时拆除案涉楼梯以消除安全隐患,而是将案涉楼梯与房屋一并出售给罗某某、龚某某,且无证据证明已向买受人及时全面告知楼梯的具体修建情况。综上,某村委会基于对案涉楼梯的质量担保应当对楼梯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考虑到梁某某为缩短行进路程选择非必经通道的私人房屋外挂楼梯通行致害,应自担40%的责任,其余60%的赔偿责任酌定建设单位即某村委会承担。一审判决后,某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