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关于医疗期计算周期的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当计算周期期满劳动者医疗期未满或者虽然医疗期期满但劳动者可以复工上班的,则医疗期归零,劳动者再次病休的,开始计算另一个医疗期统计周期,即可以重复享受。
在本地区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期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况下,对于医疗期满后职工再次请休病假的,重新计算其医疗期是稳妥的做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