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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遛弯遇上锻炼,发生在公园里的这场“相撞”由谁担责?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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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10:51:25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某日傍晚,言大爷去公园散步,走到公园内一公共活动场所时,被正在反身接球的小王撞倒。言大爷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言大爷的伤情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肩多发肌肉肌腱软组织损伤、右肩袖损伤等,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而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言大爷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王在公园内踢球时,未注意往来行人,在接球过程中将路经此地的言大爷撞倒,并导致言大爷受伤,对此小王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言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走在路经易有人们玩耍的公共活动场所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其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医疗费等费用由言大爷与小王按照2:8的比例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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