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荣诉东台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
2023-12-3-004-003 / 行政 / 行政许可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16.03.01 / (2015)东行初字第012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指以被诉行政行为为基础的一并审查。如果起诉人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对某规范性文件单独进行审查,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诉讼的,未立案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2.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后,不宜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后可以直接作出否定性评价,只是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仍然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如被诉行政行为除该规范性文件外并无其他合法性依据,法院应当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否定性评价,但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