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 法律知识
    >
  • 法律文章
    >
  • 法律文章详情

二手车调表,是欺诈吗

#综合咨询

964浏览

2024-07-16 17:21:35

赵佰龙

赵佰龙 律师

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

咨询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岳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岳某将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转让给原告郭某,原告支付购车款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经检测车辆存在里程表调动情形,车辆实际公里数与表显公里数不一致且相差较多。另查明,案涉车辆系被告岳某从某二手车行李某处购买,购车款为498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5 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倍的赔偿金165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岳某出售二手车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欺诈应当符合: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为虚假或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而实施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应当通过其外在行为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岳某转让案涉车辆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提供通话录音、车辆里程表、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实被告岳某转让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但被告岳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岳某从某二手车行买卖时表显里程即为5万多公里,同时被告岳某受让车辆价格与其对外转让车辆价格相差不大,即岳某对售价对应车况的认知不存在较大区别。故结合证人证言、本案二手车交易时的第三方里程读数、车辆实际售价等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岳某从某二手车行李某手中购买时里程表数据已经改动为5万多公里,即车辆里程表调表发生在被告购买案涉车辆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岳某在向原告出卖二手车时知悉车辆存在里程表数据改动的情形,无法证明被告岳某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综上,原告郭某提交的证据无法有效证实被告岳某存在欺诈故意,而被告岳某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原告郭某关于岳某存在欺诈故意的主张,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二手车交易的一般习惯,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决定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对消费者是否作出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属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案中,岳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出卖方以及二手车行的长期经营者,有义务对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记录等影响买方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车辆存在里程表数据虚假的重大瑕疵,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同时根据原告郭某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相关事实,案涉车辆转让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10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岳某之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岳某返还购车款55 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相应涉案车辆原告郭某应返还给被告岳某。

  法院判决: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岳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书》于2023年8月10日解除;二、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郭某购车款55 000元,同时原告郭某向被告岳某返还车辆;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郭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成为家庭必需品,二手车买卖行业也随之兴起,但二手车市场里的车辆来源错综复杂,车况参差不齐,对二手车买卖造成极大的风险。

  本案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岳某“退一赔三”的关键在于被告岳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实施法律行为。

  基于上述构成要件,构成欺诈的首要前提应为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具体到本案即为被告岳某在出售二手车时是否存在恶意调整车辆里程表的行为。本案结合证人证言、二手车交易时的第三方里程读数、车辆实际售价等情况,能够认定被告岳某从二手车行李某处购买时里程表数据已经发生变动,即无法证明岳某将车辆出让给原告郭某时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本案被告岳某不构成欺诈,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二手车买卖经营者欺诈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例如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或者对车辆有改装行为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浸水等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事实。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买卖时应当选择提高警惕,细心查验车辆,经营者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
咨询律师
,获取专业解答。

法临 律师咨询

在线

10秒极速应答

7×24小时在线

无限次追问

咨询

相关法律文章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一、内涵不同借条通常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是借贷双方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欠条则通常作为一种经济上的结算方式,是由于债务人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钱款时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条的形成需要借贷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欠条通常仅具有债务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二、形成原因不同借条通常是由特定的借款事

#综合咨询854 人看过

2025-05-20 17:50:01

签合同后客户赖账,公司让员工“背锅”,可行吗?

签合同后客户赖账,公司让员工“背锅”,可行吗?

基本案情:周某曾在某文化公司处担任销售主任职务,负责该公司的媒体广告的销售、执行和管理工作。周某在职期间,作为该公司签约代表与某电缆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然而,双方公司却因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电缆公司需向文化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违约金等共计26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某电缆公司拒不履行,随即某文化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赔偿广告销售合同款未回的经济损失及逾期

#综合咨询972 人看过

2025-05-20 16:44:14

14岁少女隐瞒年龄自愿文身,店家可以免责吗?法院判了

14岁少女隐瞒年龄自愿文身,店家可以免责吗?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小李(化名)来到某理发店,要求老板康某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康某看了看这个女孩,询问道:“成年了吗?给我看看身份证。”小李随口应答,称自己已满18岁,身份证忘记带了。康某见小李穿着打扮较为成熟,便没多想,与其签署《文身协议》后,开始了文身服务。随后,小李先后三次在康某的店里进行文身,共支付文身费用649元。在此期间康某未对其身份再次进行核实。2024年初,小李在入学面试时被发

#综合咨询998 人看过

2025-05-20 14:23:35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

#综合咨询870 人看过

2025-05-20 12:49:59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唯一住房”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唯一住房”是否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应结合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房屋的价值、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综合考量认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一定的住房租金,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用房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被法院强制

#综合咨询844 人看过

2025-05-20 12:49:48

外卖吃出虫子,能否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外卖吃出虫子,能否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符合法定条件时,消费者有权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并非只要食品上有虫子就能获得十倍赔偿。作为消费者,如果想要获得属于自己的赔偿款,还是需要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留存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凭证、留好向店家索赔的记录,这都是证明对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证

#综合咨询865 人看过

2025-05-20 12:49:43

上海地面停车费合理性及法律依据

上海地面停车费合理性及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相关规定,物业收取每月1200元的地面停车费是否合理需结合以下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一、法律依据分析1.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决定收费。2.停车费的决定程序-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收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且需满足“双四分之三”

#综合咨询976 人看过

2025-05-20 12:03:04

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

#综合咨询999 人看过

2025-05-20 11: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