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出就餐、商场逛街看电影、澡堂泡澡,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再常见不过的身影,但意外却无处不在,就餐中意外摔倒、泡澡被烫伤亦属常见,发生该情形时,场所经营者通常会被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提起诉讼,通常,场所经营者都会被认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从30%至100%不等)。
如果前述场所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场所的该部分责任风险即可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了解什么是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公众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等,可以更好的解决该类型纠纷。
1什么是公众责任险
PART1.
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场所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致害人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公众责任险即主要承保前述场所的经营者因意外事故导致社会公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对受害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关于公众责任险相关的法律依据
PART2.
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三十) 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公众责任险的适用范围
PART3.
公众责任险适用范围极广,如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息咨询公司、邮局、房产公司等各类办公室场所;如各类餐饮、员工食堂、小型酒店、娱乐、康乐会所(如按摩店、美容美发、养生馆)、小型商贸等。
场景一:
商场乘坐扶梯摔倒受伤案
王某芬、莱阳市某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
案件事实:2021年10月4日13时37分左右,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场内,乘坐一楼至二楼的自动扶梯时,乘错扶梯,扶梯下行,原告反应不及摔倒并受伤。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芬在被告经营的商场内乘坐扶梯时,因乘错扶梯导致摔倒并受伤,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在上行乘坐扶梯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对其在商场摔倒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系案涉扶梯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对扶梯上下行设置明显指示标牌,存在安全管理瑕疵,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比例双方过错责任,被告以承担30%责任为宜。
场景二:娱乐中心洗浴泡澡区跨出时摔倒受伤案
卢宝某、沈阳市某餐饮娱乐中心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3民初13804号民事判决】
案件事实:2021年12月2日,原告卢宝某到被告沈阳市某餐饮娱乐中心洗浴,原告在从泡澡区出来跨出时摔倒受伤,后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卢宝某到被告沈阳市某餐饮娱乐中心进行消费,被告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被告沈阳市某餐饮娱乐中心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场景三:轮滑俱乐部培训场地内进行轮滑时摔倒受伤案
侯某与某某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18237号民事判决】
案件事实:被告在上海市宝山区经营轮滑俱乐部,开展轮滑教育培训。原告侯某与被告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2022年1月25日下午,原告侯某在被告经营的轮滑俱乐部培训场地内进行轮滑时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轮滑教学的专业教育机构,其对轮滑运动的风险性认知高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而原告侯某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需要被告尽到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在事发当日培训课程仅有2至3名学员的情况下,对可预见的风险疏于防范,难以认定被告公司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已较为成熟,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轮滑运动,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应是有所预见并愿意自行承担后果。综合考虑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就原告此次人身损害遭受的损失以被告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就原告侯某要求被告某某公司2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虽在被告某某公司2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现被告某某公司2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保险合同所涉相关事宜,相关各方可另行处理解决。
场景四:浴池洗浴被烫伤案
王某(原告)、沈阳市某浴池(被告一)、某保险公司(被告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4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
案件事实:2020年4月25日,原告到被告一浴池洗浴时,被浴池内的热水烫伤。原告受伤后,到武警辽宁总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烫伤2%,深二度,花费1396.20元,医嘱休息4周。被告一沈阳市某浴池在被告二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为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8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到被告一沈阳市某浴池接收洗浴服务时,被热水烫伤,被告一沈阳市某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被告一沈阳市某浴池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一沈阳市某浴池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90%,剩余的10%部分由被告一沈阳市某浴池赔偿。
4公众责任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分析
PART4.
在涉及公众责任保险的案件中,通常会涉及三方主体,即责任保险人、被保险人(场所经营者)及第三者,通常的场景是第三者在场所经营者处发生意外引发场所经营者及责任保险人赔偿【如,餐饮消费者在餐饮店内就餐摔倒,餐饮店曾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案涉纠纷如何解决?】。
针对前述情形,第三者如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通常会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第三者直接以场所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或其他法律关系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种做法,第三者对场所经营者、责任保险人共同提起诉讼,但此时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为何?
对此,我们认为,通常而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只能按照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无论是基于侵权、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均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赔偿关系的主体[1]。
但是,被保险人(场所经营者)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否成立以及责任的具体范围直接影响到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以及保险金给付责任如何承担,基于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场所经营者)与第三者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责任保险人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的法律特征,将责任保险人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被告或必要共同诉讼人更为准确。
参考案例
深圳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18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某新能源公司系针对运输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而非依据某保险公司承保的物流责任险提起的保险合同诉讼。某新能源公司选择要求深圳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依据运输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圳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应当予以维持。深圳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深圳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诉讼保全的裁定,不属于二审诉讼的审查范畴,对于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某保险公司虽于2018年12月19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其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仅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应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未判决其承担实体责任,某保险公司无权提起上诉。
5公众责任险的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PART5.
5.1误把“团体意外保险”当成“公众责任险“
问题:公众责任险和意外保险的区别
参考案例: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某保险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告系以其向被告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张保险理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系涉案保险金的请求权人。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案涉保险单载明本保险方案仅承担除员工以外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指定经营场所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伤 害医疗以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以及保险条款“受益人”处明确约定“除本合同/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案中,原告系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案涉保险单对于保险受益人未进行另外约定或指定,原告亦未提交证据显示本案被保险人即第三人已经将涉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至原告,故原告与本案保险金请求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5.2公众责任险责任免除的主要情形
第一种: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重点关注经营范围是否已经全部纳入承保范围,常见的如将游泳池等特定场所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第二种: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因保险责任系场所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
第三种:间接损失(何谓间接损失系不确定法律概念,实践中理赔常存在争议)。
第四种: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 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需购买专业的责任保险)。
第五种: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第六种: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 不在此限。
结语:
场所经营者的风险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场所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场所经营者通常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公众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损失填补手段,因此,了解公众责任险等诸多法律问题,对场所经营者极为重要。
注释:
[1]《责任保险人在赔偿纠纷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范京川,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4 日/第007版)。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所谓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新的诉讼。(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