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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何某诉某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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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14:01:15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这里的发包人仅指建设方,不得扩大解释,且承担的是支付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中铁某公司系某铁路工程的总承包方。马某借用林某建设公司资质承包其中的生产生活用房、维修工区房屋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

  后马某与何某签订《瓷砖铺贴施工合同》,约定何某对图纸所示瓷砖铺贴部分装饰、吊顶部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

  何某施工完成后,马某未足额支付其工程款。

  何某起诉要求马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铁某公司、林某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何某签订《瓷砖铺贴施工合同》,约定何某对某车站图纸所示瓷砖铺贴部分装饰、吊顶部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

  因何某无施工资质,故马某与何某签订的《瓷砖铺贴施工合同》无效,但何某对案涉工程实际进行了施工,故属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

  但案涉工程经过多层违法分包,其并非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且中铁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而非发包人。

  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的情形。

  何某请求中铁某公司、林某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缺乏依据,对其该请求未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三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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