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2年1月13日晚,吴某贵搭乘高某光驾驶的车辆从福安市区前往赛岐。
20时37分许,吴某贵要求高某光将车停在高速港湾式停车区,吴某贵下车后高某光驾车驶离。
20时42分许,吴某贵行走在高速快车道左侧处,与吴某驾驶的超速行驶的货车左侧后视镜碰撞,仰躺于高速公路快车道左侧。
21时9分许,陈某驾驶车辆行经该事故现场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碾压躺在快车道左侧的吴某贵。
之后陈某将车停在港湾式停车区检查,发现车辆轮胎挡泥板处有血迹后报警,本起事故造成吴某贵死亡。
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贵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高某光、陈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贵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晓并预见高速公路下车后的危险性,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高某光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将受害人吴某贵置于危险境地,对吴某贵的死亡存在主观过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吴某与陈某二人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数人侵权行为,受害人吴某贵在行走时被吴某驾驶的货车碰撞。
相比受害人吴某贵仰躺在地被陈某所驾驶的车辆碾压,吴某更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吴某、陈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次事故中的过失大小、原因力参与度的大小,并考虑高某光系好意同乘,且在吴某贵下车前亦进行劝阻。
酌情认定吴某贵自负责任的70%,高某光、吴某、陈某三人责任依次划分为5%、15%、10%。
法官说法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本案中,吴某贵在高速公路上因多车原因遭碾压,该案的判决对于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在此提醒大家,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不能为了贪图便利擅自翻越闯入,驾驶人员也应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