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3-10-2-471-003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案号】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初140号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570号
【裁判要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举办者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举办者。不同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享有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因此,举办者出资形成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19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36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37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引用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