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0-2-471-001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案号】
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209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29号
【裁判要旨】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是所有权等在性质上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2.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后进行财产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310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4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现已修正)第312条,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现已修正)第26条)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