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构成民法上的“欺诈”需要满足四要件:其一,须发生在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其二,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对相对人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其三,相对人因该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其三,因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遭受到实际损失。由此看来,从民法意义上来看,构成欺诈并不要求具有“消费者”这一身份,也不要求“为生活消费为目的”。因此,当“知假买假者”受到经营者欺诈时,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欺诈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加倾向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在案例(【2023】辽01民终466号)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所购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在短期内大量、频繁购买存在类似瑕疵的产品,并据此向法院提起格式化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其行为有悖生活常理,带有明显的牟利性质,。不符合十倍赔偿惩罚性条款的适用条件,故法院未支持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