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2020)黑1222刑初84号一案:
被害人陈某系被告人姚某的雇员。某日,陈某以做生意用款为由向姚某借款6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并以陈某工资折抵。后陈某陆续偿还姚某现金4万元和2万元,姚某以还欠3600元利息为由未将借条还给陈某。
后姚某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偿还6万元本金及3.12万元利息,陈某当庭出示已清偿本息的证据,被告人姚某遂申请撤诉。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数额巨大构成虚假诉讼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害人陈某已偿还本金,但未偿还利息,故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虽然被告人姚某存在夸大和篡改金额的行为,但双方尚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不属于《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的情形,被告人姚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捏造事实起诉的构罪要件,最终判决姚某无罪。
1.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客观表现为单方欺诈或双方串通欺诈。
2.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前提是“没有诉权”,故只要行为人基于真实的诉权而起诉,即使存在一定的夸大或隐瞒行为,也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