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诉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某法院判决。2016年5月1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滕某甲将其名下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2021年5月,北京某投资公司持某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滕某甲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查询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本案审查重点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撤销权诉讼未提出除斥期间抗辩的,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自认于2018年前往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相关信息时,发现被告滕某甲将其名下不动产赠其子女。故,原告应当在其知道上述情形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至起诉之日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综上,原告所提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