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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上诉期间的起算以被告人签收为准?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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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13:51:11

刘志杰

刘志杰 律师

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