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1.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2.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3.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4.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每个地方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略有不同)
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全国层面的规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出处是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交付达到50%就行,而不是入住达到50%;各省市有补充规定。二、提出书面申请,建立筹备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复,并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供参考)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