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遇到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拒绝修改安排的情形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既往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包括合同中有无对工作量的约定,过往考核中对工作量的规定,过往正常工作情形下工作量的大小。
二是和同岗位的其他员工进行比较。一方面是其他的工作量是否有显著变化,增加工作量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歧视性。如果工作量相同,其他员工是否能够正常完成及感受。
三是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不合理性,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努力工作了,单位布置的工作量或者工作任务劳动者也难以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过重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客观上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劳动者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