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对于上述六种情形,在裁判时具有自由裁量权。法官会根据情节、转移财产的多少、恶劣的程度确定少分的比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以下还有三种为酌定多分财产的情形:
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生活环境,在离婚时,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财产,也是根
二、照顾女方的权益。在离婚时,给予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方,具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可以酌定多分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