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反诉是指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反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为:
- 主体的特定性: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 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 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反诉情况包括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违约、需返工等赔偿损失,或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金的赔偿等问题。具体的反诉要求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