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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怎么立才有效?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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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4:02:27

邵慧慧

邵慧慧 律师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何为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通俗而言,就是遗嘱人用纸笔一笔一划亲自写出来的遗嘱,并非是遗嘱人借助电脑、打印机等工具打印出来的遗嘱。由此可见,立遗嘱人亲自撰写完成的遗嘱,完全是遗嘱人内心意思的真实记载和展现。

  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我国民法典对于自书遗嘱规定了基本形式,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立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第一,遗嘱人亲笔书写,要求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劳,即使有删减、改动也必须由遗嘱人自行作出,否则无效。第二,遗嘱人必须签名,这是书面遗嘱的必备要求,遗嘱全文都是遗嘱人书写,但是最终未签字的,不能认定自书遗嘱有效。第三,注明年、月、日是确认遗嘱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据,遗嘱的日期影响遗嘱的先后效力,也影响遗嘱真实性的判断。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的遗嘱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

  案例

  被继承人吴某5与麦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5月17日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吴某1、吴某2和吴某3.2022年12月26日,吴某5去世。2022年12月2日,吴某5手写遗嘱一份,言明:“今有本人吴某5因年老多病,所以后事的问题多得很。在我现在脑子还清楚,因此本人现写下这份遗嘱,我决将现居住的一室一厅的屋交给我的长子吴某1继承。他人不许侵犯,以及家中的一切财物也归吴某1所得,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果后面再有其它遗嘱,一律无效。遗嘱式一份,原本件,由吴某1持有,本房产:松江区XX路XX弄XX号楼203室,沪(2019)松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吴某5在立嘱人处签名、盖名章并捺印,注明2022年12月2号;见证人处由段某、周某签名”。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吴某5动迁安置所得;2019年1月1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由吴某5单独所有。

  2022年12月3日,因办理户口相关事宜,吴某1、吴某2及吴某5共同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吴某5要求吴某2将其在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吴某2仅同意变更户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另吴某5生前曾多次出具遗嘱、遗书、说明等,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处理。

  裁判观点: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提供的遗嘱,是被继承人吴某5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该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签名捺印、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了年、月、日,遗嘱形式合法有效,应认定为系吴某5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遗嘱内容,被继承人吴某5名下的系争房屋由原告吴某1所有。

  律师评析

  自书遗嘱的优势在于遗嘱内容全部由遗嘱人自行书写,这样他人伪造遗嘱的可能性极低,能够较好地保存遗嘱人的意愿。本案中吴某2虽然对吴某5书写的遗嘱提出了异议,且吴某5生前也立过多份遗嘱,但鉴于案涉遗嘱系吴某5在其意识完全清楚、行为能力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所立,并且该遗嘱系吴某5亲笔书写、有签名、标注了年月日,吴某5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该遗嘱系最终遗嘱,完全符合民法典所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合法有效,根据吴某5所立遗嘱,案涉房屋应由吴某1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