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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能否撤销?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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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7:48:11

邵慧慧

邵慧慧 律师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小丽与小强经媒人介绍恋爱,媒人告知小强及家人小丽患有轻微抑郁症。同年4月,双方订婚。小强给付彩礼10万元。5月20日二人领取结婚证,6月16日举办婚礼。婚后二人外出打工,期间小强发现小丽精神异常,遂返回老家。2023年3月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查明2021年4月,小丽在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客观事实,婚前被告也通过媒人将其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情况告知了原告,但是否需要明确告知疾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需考虑当事人对相关疾病的认知,也需要平衡患病方的隐私保护。本案中缔结婚姻的双方既同住一村,亦是远房亲戚,撮合婚姻的媒人既是被告的朋友,也是原告的舅舅,原告和被告在登记结婚前亦进行了婚前检查,以上情况可以综合认定被告在婚前如实向原告告知了被告的患病情况,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患病情况也是了解的。综上,被告在婚前并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令小强败诉。小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上诉人小丽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医疗,但未完全治愈。在结婚登记前,小丽及家人未将此病情如实告知结婚登记的相对人小强,而是仅仅告知小丽患有轻微抑郁症,上述告知内容存在告知不实情形,影响对方的婚姻选择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支持了小强的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婚姻关系。

  律师点评

  婚姻法保护的是男女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因此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其中一方系受欺诈或者胁迫而结婚,他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段婚姻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就属于其中之一。关于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其法理是一方未将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侵害了对方是否缔结婚姻的自主选择权。故,此类纠纷的核心是患病方是否将自己的病情如实告知对方,是否履行了病情的告知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小丽在婚前告知了自己患有轻度抑郁症的情况,但实际上小丽得的是精神分裂症,众所周知,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疾病,小丽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小强,侵害了小强的婚姻自主选择权。因此,小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二审法院也支持了小强的上诉请求,并改判了该案。

  婚姻不是儿戏,奉劝男女双方要通过一定时间的了解、相处再作出是否结婚的决定。如果一方隐瞒事实,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方要求撤销婚姻、返还彩礼,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婚姻、返还彩礼,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弘扬“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