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用作经营。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其用途主要是为满足物业管理和业主服务的需求,如作为物业管理办公场所、存放工具设备或供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等。
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后经修订)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业主共有,其使用和处置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1.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2. 第六十四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据此,若物业服务企业意图将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出租经营,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确保所得收益归入公共收益范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管理和使用。
此外,各地还可能有细化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作出进一步规定,强调任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重大变更,包括出租、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得到业主的集体授权。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