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下原董事的继续履职义务,但并未规定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实践中曾存在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效,还是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生效的争议。
实务中,上市公司董事辞任以董事会收到日为准。例如中国铝业2023年7月19日公告,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辞去公司一切职务,即日生效。对于董事长辞任至董事会选举出新一任董事长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会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在司法实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详见(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已辞职董事参加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效力问题时,明确指出“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新《公司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董事辞任的,原则上在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生效。例外情形是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则拟辞任的董事应在新董事就任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