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如前所述,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公司股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剥夺和解除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是该股东承担的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除权前,新《公司法》设置了董事会催缴制度及宽限期制度,其目的亦是对股东所享有公司股权权利的一种保护措施。当然,该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按宽限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董事会决议后将丧失相应的股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